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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(修订草案)》
2007-04-04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(修订草案)》,主要对激励自主创新、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、合理配置科技资源、推动产学研结合、促进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,对科技人员的培养、奖励和权益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。会议决定,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,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。
评论:1993年10月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》,在鼓励科技进步的宏观协调机制、鼓励企业创新、产业化等方面存在缺憾。新草案立足建立创新型国家的要求,为提高创新能力,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,同时也为投资者投资循环经济提供了宏观层面的利好消息。